附录8 -- 关于严格执行《仲裁法》禁止分支会擅自组织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涉外仲裁机构的通知

贸促会各分支会:

最近,我会个别地方分支机构擅自参与设立所谓的“涉外仲裁机构”,并在有关网站等媒体上对此进行宣传。如:“贸促xx分会”与“xx仲裁委员会”合作设立了“xx仲裁委员会xx国际仲裁如心”,“贸促会xx省分会”矿‘xx仲裁委员会”合作设立“xx省贸促会涉外纠纷仲裁工作站”。这种做法违反了忡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明确规定,已经在我国涉外仲裁业务的用户中间造成了混淆,对我国的涉外仲裁事业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外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仲裁法》授权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的机构是中国国际商会,而非真地方或行业分支机构,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无权自行决定组织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涉外仲裁机构。

根据忡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地方和行业机构工作暂行规则》第二章“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职能”的规定,组织设立或参与设立涉外仲裁机构也并非贸促会分支机构的职能。贸促会分支机构不经与总会商量,不征得总会同意,自行与地方仲裁机构成立涉外仲裁中心或仲裁站的做法,既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贸促会的工作规程和组织纪律。

贸促会的涉外仲裁业务是贸促会为中外经济贸易界提供的重要法律服务之一,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在国际知名度、受案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一来之不易的成就是与我会各分支机构的积极支持分不开的。有关分支机构必须立即停止以各种名义组织设立和参与设立涉外仲裁机构的不当行为。已经组织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应立即注销或退出。对于拒不改正的,贸促会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和其他处罚。

希望各分支机构按照贸促工作“一盘棋”思想的要求,着眼大局,继续积极宣传和推广贸促会的涉外仲裁业务。